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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6:41:22| 访问量:8703| 来自: 柳州网警巡查执法
3月1日上午10时许,韦某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处理非现场违法。韦某称,2月8日他驾驶车牌号为桂B590**的小型普通客车至汕昆高速958公里处时,未按道路标志标线指示通行被电子警察抓拍。 民警询问韦某交通违法情况、车主等信息时,他不停的查看手机,神色紧张,行为举止十分可疑。民警经过调查取证,发现韦某的言语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怀疑他涉嫌“卖分”。 在证据面前,韦某如实交代。据韦某称,实际违法行为人是车主刘某,韦某以150元代扣3分的价钱与其谈妥,处理此单非现场违法。 民警依法将韦某移交沙塘镇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韦某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律知识篇】 向他人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分值、将机动车驾驶证分值提供给他人办理记分、中介人员组织买家、卖家从中获利等买分卖分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韦佳 责任编辑:冯晓磊 总编辑:黄展兵